1 | 榆食药监食罚〔2017〕10号 | 刘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刘强 | 620123197802041312 | | 经查,刘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营燎原伊宝乐婴儿配方奶粉等19个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购进货值金额合计7922.00元、销售货值金额合计8142.00元、销售获利合计170.00元。库存共计14盒、20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燎原伊宝乐婴儿配方奶粉等18个批次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共计14盒、20听(详见《没收物品凭证》)。 2.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 3.处50000.00元罚款。 罚没款合计:50170.00元。 | 榆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0.26 | |
2 | 榆食药监食罚〔2017〕13号 | 李得元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 李得元 | 620123196002022119 | | 经查,当事人李得元2017年7月30日经营榆中李氏调料部时使用的散装调料被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依据“《DB31/2010-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食品中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检验结论:“本品经检验,检出吗啡、那可丁、可待因和蒂巴因”。罂粟壳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整治办(2008)3号)列明的不得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丁等生物碱类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17年9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将该案移送榆中县公安局,县公安局已立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2.对李得元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榆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11.13 | |